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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严格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相关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建管发〈2003〉13号)”相关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相关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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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

    为了预防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建筑工程室内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严重性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关部门制定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以及《规范》的颁布实施,基本形成了控制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技术标准体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控制室内环将污染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在勘察设计和实施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各地要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学习《规范》,对有关人员进行室内环境污染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做好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积极引导和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改进施工工艺,开展洁净生产。

    三、建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四、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备案机关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同意备案。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按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的,包括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和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都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得对现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都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现任单位进行处罚。         建设部办公厅2002年3月1日

●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建管发〈2003〉13号)”相关规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环境质量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30日以后开工和竣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各自的责任义务。做好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工作,竣工工程在验收中应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对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备案机关不得备案。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相关文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质(2002)1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建管发(2003)13号

    ★关于继续执行鲁价发(2001)305号文件和增补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发(2004)78号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相关规定

    6.0. 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抽检。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时,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50-100平方米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100-500平方米时,设不少于3个检测点;

           4)房间使用面积500-1000平方米时,设不少于5个检测点;

           5)房间使用面积1000-3000平方米时,设不少于6个检测点;

           6)房间使用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设不少于9个检测点。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6.0.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的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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