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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严格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相关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建管发〈2003〉13号)”相关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相关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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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宣传 “零甲醛”产品坑人不浅

商家虚假宣传 “零甲醛”产品坑人不浅
      随着3·15打假力度的加强,家居业很多产品的质量问题被曝光。商家虚假宣传乃是大忌,但为了追求利益,很多商家仍然铤而走险,夸大产品功能甚至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林女士在2010年下半年准备装修房子,当时,她身怀有孕,为了宝宝将来可以安全入住,林女士选择的装修材料都是健康、环保产品。在购买木地板的时候,几经选择,购买了某品牌生态木地板。生产厂家提供的广告宣传册上,宣传该地板“零甲醛”,是一款绿色、环保产品。

        林女士信以为真,便话费2万余元购买了该品牌木地板。装修完毕准备购买家具入住时,林女士发现室内味道特别严重,而在安装地板之前,并没有这种味道。于是,林女士她委托一家检测公司对房屋进行检测,检测出安装了木地板的房屋甲醛浓度超标。

        林女士与销售商多次交涉未果,便将木地板的销售商、生产商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公司连带赔偿地板损失费、在外租房租金、检测鉴定费等费用。销售商不认可林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称其销售的木地板通过国家检测,确实是安全、环保的生态木地板。

        法院认为,销售商在向林女士提供商品时,宣传其所售的生态木地板是“零甲醛”,原告作为消费者已通过室内空气检测证明该公司所售的木地板非“零甲醛”,已初步完成举证。生产厂商反驳原告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出售给原告的木地板“零甲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林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基于生产厂家的宣传做出错误判断,误认为所购生态木地板是“零甲醛”而进行购买并安装,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至此,该案件告一段落,涉案多方对林女士给予赔偿。

        虚假宣传,害人害己。消费者的健康远比暂时的利益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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